(2017)冀0823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纪振国与王立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489号纪振国,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上泉子村,联系电话1512858****王立刚,男,住所地平泉县道虎沟乡上泉子村,联系电话1362324****纪振国申请王立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0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2053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