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72民初7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陈端强与曾国生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端强,曾国生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民初767号之二原告:陈端强,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国生,男,汉族,1961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端强与被告曾国生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陈端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端强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端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00元,连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400元,由原告陈端强负担。审 判 长  许泽民审 判 员  万 怡人民陪审员  李素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