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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3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佟铁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佟铁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3950号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官街92号412(1)室。法定代表人:雷凤刚。委托代理人:冯玲。被告:佟铁良。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佟铁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雷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