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洪江盗窃、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洪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215号罪犯宋洪江,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惠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洪江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发现被告人宋洪江尚有漏罪,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洪江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宋洪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4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宋洪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洪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十月至二0一七年一月累计考核分经折算为1580分,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宋洪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宋洪江考核期内入账、消费较高,账上余额较多,其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悔改表现不足,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洪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