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高小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907号申请人:高小钧,男,1972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侯马市。2017年5月24日,本院收到高小钧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高小钧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翼民初字第684-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销售分公司项目款的冻结。事实和理由:关于张天芳诉王智敏、杨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翼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杨莉不服,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临民终字第00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晋10民辖4号通知书,指定由襄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晋102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杨莉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晋10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起诉人高小钧对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书(2014)翼民初字第683-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裁定仅赋予各方当事人复议的权利,而无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小钧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俊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贾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