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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战利、赵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战利,赵国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2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战利,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山,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上诉人赵战利因与被上诉人赵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战利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李 晓审判员  智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