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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临安汉丰电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临安汉丰电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505号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苕溪南路8号滨江公寓6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2016W。法定代表人:王汉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乐,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民,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临安汉丰电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石亭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04314980D。法定代表人:吕荣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豪杰,浙江轩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临安汉丰电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时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睿人民陪审员  程放蓓人民陪审员  王静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