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襄阳齐辉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襄阳齐辉纺织有限公司,张勇,卓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33-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齐辉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卓正兰,女,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晨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齐辉纺织有限公司、张勇、卓正兰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勇、卓正兰住房公积金各1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庞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云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