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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安支行与傅红明、熊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傅红明,熊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11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住所为云南省昆明市万华路382号桃李家园南厢苑1幢。负责人:冯奡,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寓翔、赵存福,系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傅红明,男,汉族。被告:熊弟,女,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安支行与被告傅红明、熊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称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申请撤回对被告傅红明、熊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江岸支行撤回对被告傅红明、熊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5减半收取人民币5127.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祁艺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伶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