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6209陶菊泉与陶振中、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菊泉,陶振中,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209号原告:陶菊泉,男,汉族,1950年8月28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琴,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振中,男,汉族,1979年4月3日生,住苏州。被告:杨静,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生,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黎,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菊泉诉被告陶振中、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陶菊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菊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菊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5元,由原告陶菊泉负担。审 判 长 杨 俊人民陪审员 张荣耿人民陪审员 顾伯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天一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