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朱长海、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杰,朱长海,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166号原告:王春杰,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生,住前郭县。被告:朱长海,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前郭县。被告:薛文,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生,住前郭县。原告王春杰诉被告朱长海、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