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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朱长海、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杰,朱长海,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166号原告:王春杰,女,汉族,1958年7月10日生,住前郭县。被告:朱长海,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前郭县。被告:薛文,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生,住前郭县。原告王春杰诉被告朱长海、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春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