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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668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丁攻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丁攻关,何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66828-3,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1618-10、11、12室。法定代表人:陈培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书阳,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513971-0,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天津路19号06-1-1705号。法定代表人:丁攻关。被执行人:丁攻关,男,197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何冰,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申请执行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丁攻关、何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720025.24元,并赔付原告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3月4日的违约金计人民币6215.26元及自2016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人民币720025.2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丁攻关、何冰对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攻关、何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丁攻关、何冰未能如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租赁设备(机器手臂2台,厂牌为发那科,型号为R2000iB/210F,机号分别为R13802296、R13802295)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31元、保全费4155元,合计人民币9686元,由被告洛阳市森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丁攻关、何冰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合库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至今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830215.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