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国珍与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珍,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5751号原告:杨国珍,女,汉族,1950年1月27日出生,地址: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李苗苗,分别系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8号502房自编5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752275104。法定代表人:肖徐哲。被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20号保利商业水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6680504X。负责人:钟德辉。本院于2017年4月45日受理原告杨国珍诉被告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珍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