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志田与高红艳、曹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田,高红艳,曹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493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男,汉族。被执行人高红艳,女。被执行人曹林伟,女。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对王志田与高红艳、曹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佳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红艳、曹林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8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息按1.5分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8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5)佳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武生审判员 柴小荣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雄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