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苏宝治与何俊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宝治,何俊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838号原告(反诉被告):苏宝治,女,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反诉原告):何俊宏,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珠,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宝治与被告何俊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苏宝治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何俊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苏宝治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何俊宏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宝治撤诉,准许何俊宏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苏宝治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俊宏负担。审 判 长 陈梓敬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人民陪审员 赖杜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