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8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彬与张建��、林清秀、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876-4号申请执行人:林彬,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张建雄,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清秀,女,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代码35030419650325212x。被执行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居委会西社小区10#楼27、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6038188-1。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彬与被执行人张建雄、林清秀、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彬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7日分别作出(2015)荔执字第1876号、(2015)荔执字第1876-2号、(2015)荔执字第187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建雄名下的坐落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居委会塘头(房产证号:hs060026、hs060028、hs0600**;土地证号:莆国用[2006]字L06102号与莆国用[2008]字L06102号)的房地产和车牌号为闽B×××××号的奥迪牌小汽车与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清秀名下的车牌号为BMK8**号的本田牌小汽车和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2201、2202、2203、2301、2302、2303、2401、2403、2501、2502、2503室(房产证号C2××50、C2××52、C2××53、C2××54、C2××55、C2××56、C2××57、C2××58、C2××59、C2××60、C2××49;土地证号:莆国用[2010]第N2010224号)的房地产和车牌号闽B×××××号的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经本院依法摇号评估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荔园东路555号正鼎日出项目G号楼的房地产,因申请执行人不愿意先行垫付评估费用,致本院无法处置该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企业在政府指导下正进行资产重组,重组后将优先处置申请执行人的债务。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