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12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450吴继凤与曹继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继凤,曹继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450号原告:吴继凤,女,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曹继力,男,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继凤诉被告曹继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继凤于2017年5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继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吴继凤负担。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