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X与冯有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X,冯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第1287号原告XXX,男,生于1949年10月21日,汉族。被告冯有财(又名冯有才),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住唐河县。原、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联系方式,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地址及身份证上显示的户籍地,本院于2017年5月13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因其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于2017年5月18日退回,未能被其实际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视为原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凌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