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定国李清平与陈贵民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平,李定国,陈贵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74号申请人李清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11日。申请人李定国,男,汉族,生于1931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陈贵民,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李定国,李清平与被执行人陈贵民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南郑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14)南民初字00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贵民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定国,李清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8652.05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贵民已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3000元,负担了案件受理费990元,剩余55652.05元及申请执行费未支付。本次执行中,申请人李清平、李定国与被执行人陈贵明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陈贵民应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55652.05元,陈贵民自愿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46500元(除已支付10000元,再付36500元),其余9152.05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费700元申请人李清平自愿负担。二、如陈贵民到期不能付清46500元赔偿款,李清平有权申请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被执行人陈贵民已按和解协议约定向本院交纳赔偿款46500元(包括已交纳的10000元),申请人李清平已领取了此款,并负担了执行申请费700元。现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74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23日结案。执行员 刘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