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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道展与朱堂建、祖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展,朱堂建,祖艳,泗洪轩宇油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展,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朱堂建,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祖艳,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泗洪轩宇油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715785-5,住泗洪县青阳镇重岗社区袁集居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朱堂建,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26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堂建、祖艳、泗洪县轩宇油嘴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道展35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张道展申请,2016年7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堂建、祖艳、泗洪县轩宇油嘴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7月1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1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祖艳位于泗洪县富园广场xx室房产及被执行人朱堂建位于泗洪县水岸城邦xxx室,现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婷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