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佳木斯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某,佳木斯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异26号案外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向阳区天富社区。申请执行人:候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林海社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街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候某某与佳木斯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某对本院冻结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某某撤回异议请求。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