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执1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江伟、张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张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伟,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张燕平,女,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江伟与被执行人张燕平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115民初37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伟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燕平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燕平向申请执行人江伟偿还欠款2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张燕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张燕平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燕平继承的鄂A×××××神行者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鄂0115执1950号之一执行裁定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燕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一定期限内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