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微微与唐豪蔓陈晓蓉等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微微,唐泽乾,陈晓蓉,唐豪蔓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490号申请人刘微微,女,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唐泽乾,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陈晓蓉,女,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被申请人唐豪蔓,女,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人刘微微和被申请人唐泽乾、陈晓蓉、唐豪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重庆新里程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6)渝0103财保33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渝0103民初4939号民事调解书。现申请人刘微微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本���认为申请人刘微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微微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