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黑茜喆与董书海、孙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黑茜喆,董书海,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27号异议人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光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毅,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庆利,吉林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黑茜喆。被执行人董书海。被执行人孙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茜喆与被执行人董书海、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称:2015年12月3日,我公司与董书海、孙刚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我公司依据该买卖协议取得×××号、×××号解放大货车所有权,此两辆大货车现由我公司占有使用中。2016年2月25日,我公司与董书海、孙刚签订企业重组协议书,约定董书海、孙刚将×××号、×××号、×××号、×××号、×××号、×××、×××、×××、×××、×××号、×××、×××、×××,13台挂车(包括牵引头及挂车)作价入股我公司,占公司股权为49%。该协议签订后,董书海、孙刚依据该约定将车辆交付我公司,并取得了我公司49%的股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此车辆已成为我公司的财产。请求:依法解除对×××号、×××号、×××号、×××号、×××号、×××号、×××号、×××、×××、×××、×××、×××号、×××、×××、×××车辆的查封。申请执行人黑茜喆不同意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是:1、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主张的合营入股不真实;2、车辆登记在董书海、孙刚和其靠挂公司的名下,董书海、孙刚向我借款时,用部分车辆为借款抵押物和偿债物交给我,说明董书海、孙刚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本院查明:黑茜喆与董书海、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2月1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2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董书海,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244859,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二、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董书海,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244339,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三、查封×××号(车辆类型为轻型厢式货车,所有权人登记为董书海,品牌型号为金杯牌SY5043XXYD2-LC,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WB498152,注册日期2013年5月17日)的车籍;四、查封×××号(车辆类型为小型轿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孙刚,品牌型号为东风日产牌EQ7250AC,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064756M,注册日期2010年12月14日)的车籍;五、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244862,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六、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244341,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七、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安通牌ATQ9400CC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八、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安通牌ATQ9400CC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九、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安通牌ATQ9400CC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十、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白山市万事通矿业有限公司,品牌型号为安通牌ATQ9400CC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3年6月17日)的车籍;以上车辆车籍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车辆对外转让、抵押。”2016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6)吉0602财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446765,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9日)的车籍;二、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斯派菲勒牌GJC9400XX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5年3月11日)的车籍;三、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446766,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9日)的车籍;四、查封×××(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斯派菲勒牌GJC9400XX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5年3月11日)的车籍;五、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解放牌×××,车辆识别代码为×××,发动机号码为52446768,注册日期2014年12月19日)的车籍;六、查封×××号(车辆类型为重型厢式半挂车,所有权人登记为四平市金正运输有限公司孤家子分公司,品牌型号为斯派菲勒牌GJC9400XXY,车辆识别代码为×××,注册日期2015年3月11日)的车籍。以上车辆车籍的查封期限均为一年(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车辆对外转让、抵押。”2017年3月7日,本院作出(2017)吉06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董书海、孙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黑茜喆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前述款项的利息(其中35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15万元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董书海、孙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黑茜喆借款本金229925元,并支付前述款项中122633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该判决生效后,黑茜喆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对×××号、×××号、×××评估拍卖。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持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董书海于2015年12月3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董书海将×××号、×××号车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企业重组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到本院提出异议,形成本案。另查明,本院所查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权人均不是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茜喆与被执行人董书海、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所查封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所有权人不是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是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的规定,本院不能认定所查封车辆的所有权人为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山市润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孙中海审判员 张 振 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银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