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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与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张国卫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90号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陶陈村188号。经营者:曾文成,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军、陈超,系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腾飞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文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石板溪2号。负责人:戴锁琴,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张国卫,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人,住江苏省江都市。本院审理的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与被告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扬州市苏中安装防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张国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区腾飞建筑材料租售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由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