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李井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李井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32号原告张志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井元,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李井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