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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李井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李井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32号原告张志华,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井元,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华与被告李井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7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1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