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红军、金丽红、朱长发、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王红军,金丽红,朱长发,王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338号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梨树县。法定代表人王启文,职务:理事长。被告王红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金丽红,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长发,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淑艳,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王红军、金丽红、朱长发、王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2元,由原告梨树县华银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