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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赖安业、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安业,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全盈机械有限公司,黄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安业,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美洋村,组织机构代码:67653116-X。法定代表人黄长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全盈机械有限公司,企业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美洋村美洋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166797-2。法定代表人陈丽宁,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淑莲,女,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安业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黄淑莲、福建省南安全盈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赖安业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全盈机械有限公司、黄淑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全盈机械有限公司、黄淑莲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5元、执行费人民币7600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网络冻结,但被执行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福建南安福友洋伞配件有限公司在南安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但该财产均设定抵押权限,需经审判程序确认抵押权再行处置;其余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