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田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女,33岁(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公交集团公司工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黑建彤、代理检察员马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田某在申请办理一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后持该卡多次在北京市通州区等地透支消费,截止2017年3月10日,该信用卡累计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77028.97元。期间,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多次对被告人田某催收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田某均未还款。2017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四惠公交枢纽站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阎某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田某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人民币七万七千零二十八元九角七分,发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蒋为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赫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