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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与潘付中、陈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付中,陈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444号申请人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付中,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陈翠菊,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与潘付中、陈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西平县长胜种猪养殖厂(含猪圈六排、房屋七间),饲料混合机一台,热风炉一台,两层楼一栋(上下十二间)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付中、陈翠菊所有的西平县长胜种猪养殖厂(含猪圈六排、房屋七间),饲料混合机一台,热,风炉一台,两层楼一栋(上下十二间)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献章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1721执345号申请人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付中,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宋集乡岳庄村。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105153535。被执行人陈翠菊,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与潘付中、陈翠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西平县长胜种猪养殖厂(含猪圈六排、房屋七间),饲料混合机一台,热风炉一台,两层楼一栋(上下十二间)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潘付中、陈翠菊所有的西平县长胜种猪养殖厂(含猪圈六排、房屋七间),饲料混合机一台,热,风炉一台,两层楼一栋(上下十二间)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立学执行员张富山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于献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