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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民特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周某某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民特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39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贾某某,女,195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某某,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甲,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向建,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禹秀,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某某,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称,被申请人周某某与张某丙系原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生育一子张某乙(2006年1月24日出生),后被申请人周某某与张某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丙抚养。周某某、张某丙离婚后,分别另行组成家庭,张某丙于2012年11月5日与黄某某结婚。2015年9月,张某丙意外身故,张某乙就由四申请人一起抚养并实际履行监护职责至今。现为更好地维护张某乙的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将张某乙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为支持其申请,申请人提交了如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3、张某乙户口信息复印件,拟证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4、张某丙与周某某离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张某乙亲生父母离婚的事实;5、张某丙与黄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张某丙与黄某某结婚的事实,黄某某系张某乙继母;6、户口注销证明,拟证明张某乙的监护人张某丙于2015年9月19日死亡;7、证明一份,拟证明张某丙死亡后,张某乙一直由申请人抚养的事实。经质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信。被申请人周某某称,因申请人张某某、贾某某年事已高,同意由申请人张某甲担任张某乙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张某乙,男,200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251号7栋2号,公民身份证编号:431202200601240212。被申请人周某某与张某丙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生育张某乙,后被申请人周某某与张某丙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丙抚养。周某某、张某丙离婚后,分别另行组成家庭,张某丙于2012年11月5日与黄某某结婚。2015年9月,张某丙意外身故。现为更好地维护张某乙的权益,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将被监护人张某乙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申请人张某甲作为张某乙的叔叔,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也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且张某乙的母亲周某某、申请人张某某、贾某某、黄某某均同意由申请人张某甲担任张某乙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乙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甲。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向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建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