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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世明与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明,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明,男,汉族,1945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依据地:蓬溪县火车站社区五组。注册号:510921000008344。负责人夏志强,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胡世明申请执行蓬溪县鸣凤粮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川0921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