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93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树街。被告:唐某某,女,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被告:苗某某,男,汉族,1973年7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小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