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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民终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张显军、丽江市玉龙县万强石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显军,丽江市玉龙县万强石厂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7民终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显军,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亚鹏,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耿守信,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市玉龙县万强石厂。住所地:丽江市玉龙县拉市镇海东村委会安下村**号。法定代表人:任美才,该厂总经理。上诉人张显军因与被上诉人丽江市玉龙县万强石厂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显军及其代理人、被上诉人丽江市玉龙县万强石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涉及被上诉人和案外人的已经生效的4份调解书,可以认定双方诉争的2,178,495.32元砂石料款涉及案外人云南普天劳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普世荣,因案外人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云南普天劳务公司应当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没有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应在追加第三人并查明案件事实后再进行判决为妥。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72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培贵审判员  高精红审判员  普丽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