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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民初5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晓鸣彭秋霞与程学伟晏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鸣,彭秋霞,程学伟,晏廷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O17)渝0101民初5750号原告:王晓鸣,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彭秋霞,女,生于1976年10月7日,苗族,,户籍地重庆市彭水县。被告:程学伟,男,生于1967年7月1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晏廷学,男,生于1957年1月1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王晓鸣、彭秋霞与被告程学伟、晏廷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王晓鸣、彭秋霞于2017年5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鸣、彭秋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鸣、彭秋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晓鸣、彭秋霞负担,原告王晓鸣、彭秋霞已交纳6862元,应退6337元。审判员 向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庭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