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高路路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路路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刑初17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路路,男,199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宜阳县。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8月1日被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路路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伊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路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晚,杨干业(已判决)、高东洋(另案处理)等人为替孙世伟(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张某索取债务,从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村将张某挟持上车带至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望春门街交叉口的兴业银行18楼一办公室内。后因张某妻子电话报警,又将张某转移至洛龙区一厂房内,期间,孙世伟等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并索要欠款,当晚23时许,又将张某带至如家酒店龙门大道太康路店402房间进行看管。10月11日上午,孙世伟等人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兴业银行18楼办公室继续向其索要欠款。当日18时许,张某被带回如家酒店,由被告人高路路、杨干业、高东洋在房间内对其看管,侯东东(已判决)于当晚到该酒店参与看管张某。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高路路、杨干业、侯东东将张某带至兴业银行18楼办公室,孙世伟等人继续向张某索要欠款。当日18时许,杨干业、侯东东将张某带回如家酒店登记入住410房间对其进行看管。10月13日上午,杨干业、侯东东带张某到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宜人路交叉口处的建设银行查看钱款是否到账,张某被在此布控的公安人员解救,杨干业、侯东东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路路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路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路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其未挟持、未殴打被害人,希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晚,杨干业(已判处刑罚)、高东洋(另案处理)等人为替孙世伟(另案处理)向被害人张某索取债务,从洛阳市涧西区符家屯村将张某挟持上车带至洛龙区开元大道与望春门街交叉口的兴业银行18楼一办公室内。后因张某妻子电话报警,又将张某转移至洛龙区一厂房内,期间,孙世伟等人对张某实施殴打并索要欠款,当晚23时许又将张某带至如家酒店龙门大道太康路店402房间进行看管。10月11日上午,孙世伟等人将被害人张某带至兴业银行18楼办公室继续向其索要欠款。当日18时许,张某被带回如家酒店,由被告人高路路与杨干业、高东洋在房间内对其看管,侯东东(已判处刑罚)于当晚到该酒店参与看管张某。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高路路与杨干业、侯东东等人将张某带至兴业银行18楼办公室,孙世伟等人继续向张某索要欠款,当日下午被告人高路路离开,杨干业、侯东东将张某带回如家酒店登记入住410房间对其进行看管。10月13日上午,杨干业、侯东东带张某到洛龙区龙门大道与宜人路交叉口处的建设银行查看钱款是否到账,张某被在此布控的公安人员解救,杨干业、侯东东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路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杨干业、侯东东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韩某、侯某的证言,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高路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路路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路路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路路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琴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段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志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