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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3民初621号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号院*号楼****室。法定代表人:田秀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晖,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柿树坪村。法定代表人:袁怀忠,经理。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康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力、方春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牛冻精及液氮罐协议,2015年6月3日,我公司将400支牛冻精和47l液氮罐一个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签收,2016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函确认,被告应支付我公司货款114000元。我公司多次向其索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我公司货款1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6月3日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库单一份,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2016年8月31日原、被告对账函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其货款114000元的事实。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到庭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据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举证和当庭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就买卖牛冻精及液氮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提供400支牛冻精和47l液氮罐一个,被告收货后30日内付款。2015年6月3日,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6月4日签收,2016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函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114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双方确认的出库单及对账函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清楚,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提供货物后,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数额及时支付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向中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8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90元,由被告竹山县润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淼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