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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北站、郑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北站,郑留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北站,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留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上诉人宋北站因与被上诉人郑留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宋北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宋北站撤回上诉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北站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宋北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富显审 判 员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