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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谢春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谢春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439号原告:张红伟,男,1970月5月24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谢春轩,男,1984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与被告谢春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张红伟提供被告谢春轩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谢春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张红伟通知释明,根据原告张红伟提供被告谢春轩的住址找不到被告谢春轩,限原告张红伟30日内提供被告谢春轩新的具体地址或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因原告张红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谢春轩新的具体地址,本案应适用公告送达。原告张红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或原告张红伟向人民法院报社办理公告手续,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范围,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的,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张红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也未说明理由。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曹永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