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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7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与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167号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多宝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7880832-9。主要负责人:周润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宝娜,该厂员工。被告: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老富头富吉街17号(一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914965。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诉被告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以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多美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中山市民众镇科宝特种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郭卫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泳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