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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锁银周与宜阳县香鹿山镇鸿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楚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银周,宜阳县香鹿山镇鸿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楚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异30号案外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雁翎。委托代理人:范玉顺,上海金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人:锁银周,男,汉族,住宜阳县。被执行人:宜阳县香鹿��镇鸿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楚全保。委托代理人:陈长飞。被执行人:楚全保,男,汉族,住宜阳县。锁银周申请执行宜阳县香鹿山镇鸿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楚全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该对本院下发的(2016)豫0327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不服。故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豫0327执字第45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案外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出的书面执行异议,其上载明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及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立案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案外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书芳审判员  王 丽审判员  沈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二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