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执20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李伟、赵丽娜、杨树财、赵月云、张德成、李洪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李伟,赵丽娜,杨树财,赵月云,张德成,李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20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振东,行长。被执行人李伟,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吉兴村吉兴屯。被执行人赵丽娜,女,199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吉兴村吉兴屯。被执行人杨树财,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花鹿沟屯。被执行人赵月云,女,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花鹿沟屯。被执行人张德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马家岗屯。被执行人李洪侠,女,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宁远镇张发村马家岗屯。本院在执行中国邮储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县支行与李伟、赵丽娜、杨树财、赵月云、张德成、李洪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偿还本息合计46,981.00元,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申请执行费600.00元,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5民初46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河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