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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破24号申请人: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工业区迪索路27号。法定代表人:冯善斌,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财,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人民西路西湖锦园二楼(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人民西路店22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彦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松,男,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维,男,该公司法务总监。2016年5月12日,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以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申请人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是否裁定受理之前请求撤回其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温州市大富林精品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州市玖玖旅馆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审 判 长  方飞潮审 判 员  叶希希代理审判员  吴润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增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