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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执5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官祥与被执行人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官祥,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960号申请执行人张官祥,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程飞,女,1981年3月2日生,汉族。原告张官祥与被告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程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官祥借款302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执行人程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飞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程飞名下苏A×××××汽车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开明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