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于坤、姜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坤,姜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891号原告: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乾安县安字镇。法定代表人:徐立志,董事长。被告:于坤,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姜淑霞,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所字镇图字村,身份证号码:×××.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诉于坤、姜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蒋国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乾安县安字镇退字村立志兴农农业机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