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行赔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珺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珺,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7)沪0117行赔初7号原告刘珺。委托代理人武根娣(系原告母亲)。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3579号。法定代表人俞春松,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静怡,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珺诉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陆 云人民陪审员 刘 弢人民陪审员 倪顺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振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