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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聂宝军与陈思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宝军,陈思思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665号原告:聂宝军,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思思,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宝军与被告陈思思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陪审员高建新调解,原告聂宝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宝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宝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