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聂宝军与陈思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宝军,陈思思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665号原告:聂宝军,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陈思思,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宝军与被告陈思思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陪审员高建新调解,原告聂宝军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宝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宝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育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