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光柄、朱新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柄,朱新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光柄,男,194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执行人:朱新儒,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申请执行人黄光柄与被执行人朱新儒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桂09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光柄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所及有关单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依法穷尽法律措施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3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许中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