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与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云阳第二分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云阳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229号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云阳县望江大道1026号,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742870216C。法定代表人:张邦军,局长。被申请人: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云阳第二分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353045643151-1-1,组织机构代码:30518110-5,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稻场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姜直令。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云环罚决(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被申请人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云阳第二分公司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措施,也未通过环保验收,擅自建成并投入经营;在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但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且在废发动机堆放点地面有废油渗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16年8月8日,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对重庆市报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云阳第二分公司作出云环罚决(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叁拾柒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次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云环罚决(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罚决(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云阳节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云环罚决(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孙家杰代理审判员 周维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谭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