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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峰与韩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峰,韩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1410号原告于峰,男,现住依兰县。被告韩国才,男,户籍所在地依兰县。原告于峰与被告韩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2,960.00元(6,000.00元×0.01元×216个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998年12月23日被告韩国才因种地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3分,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该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月利1分给付借款本息18,9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韩国才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于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递交了证据一、借据一张,证明被告韩国才于1998年12月23日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3分。证据二、依兰县愚公乡贵山村委会和愚公乡派出所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韩国才现不在愚公乡贵山村向阳屯居住,下落不明。上述证据经原告当庭出示,被告韩国才虽未出庭质证,但根据原告递交证据的形式,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12月23日,被告韩国才向原告于峰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3分,该款经原告索要,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月利1分给付借款本息合计18,9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并与原告约定月利3分,有借据可以证实,现原告请求按月利1分给付借款本息理由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1分给付借款本息合法,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国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峰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2,960.00元。本息合计18,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0元,公告费560.00元均由被告韩国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印德人民陪审员  于 珈人民陪审员  佟正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惠靖智 来自: